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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高标准农田建设全程质量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4-01-15 作者: 杏彩体育直播官网首页

  答:高标准农田建设是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基础,今年中央一号文件明确要求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并逐步将永久基本农田全部建成高标准农田。我市耕地面积超全省的六分之一,通过实施高标准农田建设,建成旱涝保收、稳产高产农田,对我市落实乡村振兴战略意义重大。近年来,我市承担的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约占全省的五分之一,需要加强建设质量,形成高标准农田数量和质量全方面提升格局,因此,制定《盐城市高标准农田建设全程质量管理办法(试行)》。

  答:中央财政转移支付资金支持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财政补助项目)和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中央预算内项目)的质量管理适用本办法。地方自筹资金建设的高标准农田项目质量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答: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涉农街道办事处、国有农场等是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的申报主体、建设主体,履行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的属地管理职责,对高标准农田建设质量负主体责任。

  答: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承担项目规划设计审核、招标投标监督、工程建设督查、项目初步验收、工程质量监督等管理工作。市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工程质量监督,落实质量管理要求,加强质量管理培训,负责项目竣工验收等工作。市县发改、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建、交通、水利、审计、行政审批、市场监管、电力等行政监督部门依照职责分工负责有关的高标准农田建设质量管理工作。项目乡镇、勘察设计单位、实施工程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

  答:高标准农田建设遵循突出重点、集中连片、整体推进、分期建设的原则,逐步把合乎条件的永久基本农田全部建成高标准农田。市县农业农村部门牵头组织编制本级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发改、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建、水利等部门参与。县市农业农村部门要按照选项立项要求,分别建立年度高标准农田项目库。项目乡镇要组织勘察设计单位在深入现场勘察的基础上编制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并听取项目所在村组、村民代表和种植大户意见,使项目区规划设计满足农业生产和农民生活的需要。

  答: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由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组织项目乡镇开展招标投标活动,县级农业农村部门会同项目乡镇通过招标方式选定项目监理单位,乡镇负责施工招标。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坚持“应进必进”原则进入市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市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提供招标投标现场规范化服务。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强化对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交易服务过程见证,通过大数据分析手段和开展一标一检等工作,为实施监督管理提供技术服务支撑,发现违反法律法规线索及时移交有权部门调查处理,涉嫌犯罪的及时移交司法部门。

  答:一是项目乡镇在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开工前要组织勘察设计、监理、实施工程单位和项目区村民代表进行技术交底,项目参建单位一定要按照设计文件组织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变更设计文件。二是规定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具有产品质量出厂合格证明或技术标准规定的进场试验报告。实施工程单位和监理单位要对原材料和中间产品见证取样和送检,并对构配件和设备等进行抽检,未经检验或经检验不合格的,不得投入到正常的使用中。三是规定施工单位严格依照国家、地方、行业有关工程建设法律和法规、技术标准及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进行实施工程,严禁擅自降低标准,缩减规模。同时要求实施工程单位加强隐蔽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对隐蔽工程实行举牌验收,并留存隐蔽工程影像资料。四是规定监理单位对项目工程质量安全承担监理责任,按规定采取旁站、巡视、平行检验等多种形式开展全程监理,加强施工材料的品质、隐蔽工程项目施工、单项工程验收等关键环节监理,对施工现场存在的质量、进度、安全等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并复查。五是项目乡镇开展常态化管理和监督检查,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开展项目建设督查、现场巡查,市级农业农村部门开展指导和监督。六是健全社会监督,市县农业农村部门在门户网站公布监督服务电话,接受投诉举报;项目乡镇对项目建设基础信息在镇村进行公示。

  答:本办法规定了乡镇单项工程验收、县级初验、市级竣工验收三级验收制度。项目乡镇组织施工、监理、勘察设计单位开展所有单项工程验收。县级初验要求所有工程全覆盖,对防渗渠、机耕路、涵洞等工程量化了验收指标。市级竣工验收要求中沟级以上工程全覆盖检查,小沟级建筑物规定了检查比例。通过以上验收措施以及项目实施过程的严格管理,保障工程建设质量达到设计要求。

  答:为确保项目工程及时得到保养维修,长期发挥作用,本办法规定项目建成后,县级人民政府要按照“县负总责、乡镇落实、村为主体、所有者管护、受益者参与”的工程管护机制,落实管护责任和管护经费。同时鼓励各个地区探索引入保险机构参与建后管护。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将已建成的高标准农田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遏制“非农化”,防止“非粮化”,确保建成的高标准农田数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

  答:一是执行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市县政府分管负责同志任总召集人,成员单位包括市县发改、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建、交通、水利、农业农村、审计、行政审批、市场监管、电力等部门,及时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关于高标准农田建设的决策部署,协调解决高标准农田建设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二是市县各有关部门在联席会议制度框架内,采用“跨部门综合监管”和“四不两直”等方式加强项目工程质量随机抽查。三是要求县级人民政府加强农田建设管理和技术服务体系队伍建设,重点配强县乡两级专业方面技术力量,与当地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相适应。四是要求乡镇落实专班开展项目建设管理,落实专门机构对建成高标准农田实行常态化管护。同时要求项目乡镇建立健全村民监督机制,以项目所在行政村为单位,组建村民监督队伍,参与项目申报、勘察设计、施工、验收等全程监督。五是实行项目建设与监督平行管理机制,在行政机关明确科室分别负责项目建设管理和项目监督管理,明确事业性质的技术支撑机构分别负责工程建设技术服务和工程质量检验。六是规定市县农业农村部门依法配备农田建设专门执法力量,负责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的监督执法。七是规定了资金保障机制和考核评价机制。

  答:本办法对有关规定法律责任进行了规定。一是农业农村部门牵头建立“跨部门综合监管”工作机制,成员单位为水利、住建、行政审批和市场监管等部门,依法监督查处项目建设过程中的相关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二是对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在招标投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环节和质量监管等方面发现存在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由具有监管职责的部门依据法律和法规规定的职责分工予以查处。三是市县农业农村部门依法依规记录并公开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从业单位和人员的违法违规失信行为信息,按规定程序将失信记录纳入信用评估管理体系。四是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